北京创意美好文化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日报社一审

原告北京创意美好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内蒙古日报社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文章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创意美好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对比后内蒙古日报社使用的第16、18张图片是截取的北京公司原创图片的主要部分。对此法院认为,内蒙古日报社在涉案网站中发布的文章均不属于时事新闻,且在文章中使用涉案图片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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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创意美好公司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转让协议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公司在2017年6月29日经受让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而内蒙古日报社并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来说明,因此不予采信。

内蒙古日报社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考虑到涉案的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及侵权时间较长。最终赔偿金额为36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