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作品信息网略传播权纠纷案

著作权被侵犯行为时有发生,著作人如果不能维护自己的著作权益,那么不仅权利会丧失,也会损害自身的经济利益。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略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主要是由其公司享有摄影作品著作权,天盈九州公司未经许可就在网站上进行使用,侵犯了自身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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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河图公司提供的著作权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的权利合同以及《作品登记证书》电子底稿、网页展示图都可作为证据证明其享有著作权。

那么天盈九州公司的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略传播权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金额将根据侵权的时间期限,有无商业宣传以及其他知名度等来判定。最终判决天盈九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